第九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9.1双方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
9.2双方进行的考查、交流、采购或合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如有下列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之一的,双方均有义务检举揭发,并不影响双方合作。接受检举方经查实后应给与对方更多合作机会;但如隐瞒类似情况,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并追究对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收受对方的各种财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单位性质的一般性商务宴请、馈赠除外);
(2)以要求对方提供无偿服务为目的卡压、刁难;
(3)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故意变动合作内容以暗示对方给予钱物;
(4)在对方单位报销应由己方单位及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用不正当手段使用对方提供的物资,将对方物资占为己有或进行变卖获利。
9.3双方在合作中发现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如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对方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条 第三方代支付条款
请用户使用与下单主体一致的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途径)进行付款,不接受与用户下单主体不一致的实体/个人的第三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