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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XY-20240215】呗书企服平台广告发布协议

时间:2024-02-15 18:26 浏览:52
内容

本协议于2024215日首次发布

呗书企服平台广告发布协议

本协议由用户和呗书企服网(呗书企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就用户在呗书企服平台(www.beishuqf.top)上发布广告事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以下条款,用以明确用户和呗书企服网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用户委托呗书企服网发布广告,该广告用于用户的宣传,呗书企服网在(www.beishuqf.top)上发布该广告。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的付款包括在线点击充值和线下转账等方式。广告的形式、规格、位置、费用和发布时间等由用户在呗书企服网系统中自行选择;呗书企服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户提交的内容进行审核,对于不合规广告呗书企服网可以拒绝。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用户可以对广告的发布进行监督,并可以向呗书企服网提出维护更新意见。

2、用户不得在其制作的广告中包含有关色情、宗教、人种歧视、政治敏感问题、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否则呗书企服网可以终止协议并不退还已收费用。

3、用户在其广告正常传播(显示)期间,由于违规导致其所经营的店铺被封或者所从事的服务被关闭,呗书企服网可以要求用户调整广告内容(调整为该用户其他店铺或服务广告),否则呗书企服网可以终止协议且不退还已收费用。

4、用户在其广告正常传播(显示)期间,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呗书企服网可以不退还已收费用。

5、用户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一经付款,除本协议另行约定外,该款项不予退还,直至用户使用完毕;用户逾期付款呗书企服网可以终止履行自身义务。

6、广告制作完成后,非经呗书企服网同意不得更换;呗书企服网负责正式发布播放,并保证被播放广告的正常显示和访问。

7、呗书企服网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如不能按约履行义务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款项。

8、如在广告发布过程中由于呗书企服网系统原因或者版面调整等因素导致用户广告未能按约发布(未能正常显现),呗书企服网将对用户广告给予延时补偿,补偿以小时为基数,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

9、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呗书企服网事前书面同意,用户不得转让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

10、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造成广告不能正常发布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广告费按照实际发布时间计算,或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议定相关事项。

第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修订、补充、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法律无相关规定的,参照商业惯例及/或行业惯例。

2、因本协议就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呗书企服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第五条 本协议经用户点击同意且广告费用支付至呗书企服网指定账户后即行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呗书企服平台服务协议》和《呗书企服平台服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后终止。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以及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获得和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或公开对方的商业秘密。

8.2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成为公众所知(非因接受方的过错);

2)接受方没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3)接受方从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

8.3除外责任:任何一方因签署、履行本合同或经营管理之需要,需要向第三方(包含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律师、会计师、分包商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不受本条款限制,但是应要求第三方履行不低于本合同约定之保密责任。

8.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保密条款依然继续有效,保密义务时限应不少于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两年/保密信息公开之日,两者以较前者为准。

8.5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9.1双方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

9.2双方进行的考查、交流、采购或合作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如有下列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之一的,双方均有义务检举揭发,并不影响双方合作。接受检举方经查实后应给与对方更多合作机会;但如隐瞒类似情况,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并追究对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收受对方的各种财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单位性质的一般性商务宴请、馈赠除外);

2)以要求对方提供无偿服务为目的卡压、刁难;

3)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故意变动合作内容以暗示对方给予钱物;

4)在对方单位报销应由己方单位及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用不正当手段使用对方提供的物资,将对方物资占为己有或进行变卖获利。

9.3双方在合作中发现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如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对方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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